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通过学位论文评阅才有资格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评阅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学研究和行业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从专业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以及业界认可的行(企)业单位选聘。
(一)博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3位(以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至少5位)具有同专业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校外单位具备博士研究生引导教师资格的专家评阅,其中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包括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行(企)业专家,不受单位学位授予权和导师资格限制。
(二)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2位(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申请学位人员至少3位)具有同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校外单位具备研究生引导教师资格的专家评阅,其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可由行(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担任,不受单位学位授予权和导师资格限制。
第三条 评阅指标
(一)学术学位论文评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选题、创新性及学术价值、基础常识和科研能力、论文写作规范性。
(二)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涉及领域的熟悉程度、综合运用理论常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论文成果或结果的效益性、论文写作的规范性。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阅指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四档。
第五条 评阅结果认定原则
(一)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时,评阅结果通过,可直接或论文略作修改后参加答辩。
(二)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与“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需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后,认定评阅结果为通过可参加答辩。
(三)评阅结论存在“修改后重新送审”且未存在“不同意答辩”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仅出现1份“修改后重新送审”,申请人需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后,继续聘请2位专家复审。
复审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时,按本条第(一)(二)款实行。
复审评阅结论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通过。
若申请人半年内未提出复审评阅结果按未通过认定。
(2)若出现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新送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未通过认定。
(四)评阅结论出现 “不同意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未通过。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初审给出“不同意答辩”结论的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学术分歧时,且其他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学位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诉,并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如同意申诉则将申请人当次原版论文增聘另外2位专家复审。复审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时,按上条第(一)(二)款实行;复审评阅结论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申诉失败,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通过。对于复审评阅结果不允许申诉。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多有3次学位论文送审次数(含复审次数,下同),毕(结)业后最多有2次送审次数,次数用完的不再受理学位论文送审事宜。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期限内最多有3次学位论文送审次数。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导师在论文送审前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的回避专家名单。
第九条 通过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只能作为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且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严禁导师自行开展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一般采用双匿名评阅方式,即论文编辑信息、导师信息、评阅专家信息互相保密。其他学位论文至少采用单匿名评阅方式即评阅专家信息对论文编辑、导师保密。一次学位论文评阅周期一般为30天。
第十一条 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不得对论文评阅提出其它要求。负责学位论文评阅管理人员不得透露论文送审信息。
(二)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向学位申请人收取论文评阅相关费用。
(三)培养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要求的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后实行。
(四)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实行。